繼上周推出《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后,基金業(yè)協會于昨日發(fā)布配套文件《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3號,分契約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種形式對相關合同做出了規(guī)范指引。
據了解,這是國內首套針對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統(tǒng)性行業(yè)指引,明確了私募基金規(guī)范性內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強化了各類基金的內部治理,體現出不同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特點。
基金業(yè)協會表示,近幾年私募基金不斷發(fā)展,但對于基金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一直缺少專業(yè)指引,特別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的制定較為隨意,容易產生爭議。同時,私募基金行業(yè)魚龍混雜,部分機構借“私募”之名從事違法違規(guī)活動,而投資者無法從合同文本層面進行甄別。為了能夠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風險,保護投資人的權益,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為私募基金設置必要的指引。
據記者了解,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分為契約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種。根據目前的基金備案情況,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契約型為主,私募股權基金和創(chuàng)業(yè)投資基金以合伙型為主。據此,基金業(yè)協會分別制定了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以及3號《合伙協議必備條款指引》。
具體來說,1號指引適用于契約型基金,即未成立法律實體、通過契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2號指引適用于公司型基金,即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東。3號指引適用于合伙型基金,指投資者依據《合伙企業(yè)法》成立投資基金有限合伙企業(yè),由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
另外,基金業(yè)協會還就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的情況進行了特別說明:第一,私募基金的備案不影響基金合同的效力;第二,契約型基金財產具有獨立性,要開立私募基金財產專門賬戶的開立并進行管理;第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制作風險揭示書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相關風險的義務;第四,管理人、托管人、投資者三方共同簽署基金合同;第五,私募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召開持有人大會,并設立日常機構。